一男子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ochir1y”(欧时力)商标的服装,售假总金额高达67万余元。6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谢宗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案情:淘宝网上开店售假 窝点搜出4000余件假货 2009年1月,谢宗喜在淘宝网注册了名为“整点整分”的网店,租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健身街某房为窝点,并聘请唐某、何某作为网店售货、管理人员,在网上大肆低价销售假冒欧时力商标的服装。经查,该批服装是谢从东莞市虎门镇一仓库贩入的,其在网上的销售价格仅仅只有正品销售价格的一到三折左右,在销售过程中,该网店宣称这些服装是“尾货、原单服饰”并保证绝对货真价实,但事实上上述服装质量较差,许多服装的欧时力标识还是由谢宗喜等人手工缝在衣服上的。 截至案发前,上述网店因销量大等原因,已经晋升为淘宝信用等级较高的“双皇冠”店,并正准备冲“三皇
2012-06
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后向女儿索要房屋共有权不成,王先生便持离婚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是王小姐的父亲。 王先生称:王先生原有两套住房,均是家庭财产,只有王小姐一个女儿。考虑到房产都是女儿的,2005年便将房屋过户给女儿。2008年,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位于昌平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协议多次催促女儿将房屋过户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和女儿共同所有。 庭审中,女儿王小姐称:房屋已经于2005年过户到自己名下,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与母亲离婚时无权对被告房屋进行所有,而且当时协议离婚时被告并不知情,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原告陈述的三方已就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与事实不符,无权要求过户。 昌平法院经审理
2012-06
由于业务员故意隐瞒客户患癌症的信息并且替客户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填写了不真实的信息致保险公司承保,四年后投保客户因癌症复发死亡,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06年8月31日,李某经太平洋寿险三门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介绍,投保了 10份“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款”,投保金额10000元,保险期间10年。保险公司组织李某参加的体检后,因“心电图异常”对其加费承保。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每年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该合同主要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
2012-06
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收养纠纷案件,当庭判决张先生与李某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送养的张小萌重新回到亲生母亲身边。 张先生和刘女士2010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张小萌。因刘女士常年在外打工,张小萌一直由父亲张先生照料,2011年5月张先生背着刘女士与李某父亲签订了收养协议,将儿子张小萌送给李某夫妇抚养。 2011年12月,刘女士回家探亲,却见不到儿子,张先生谎称儿子在一个远方朋友那。刘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儿子竟被张先生擅自送养给李某夫妇。刘女士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儿子送给他人收养,侵犯了自己的亲权,遂将张某、李某夫妇告上法院。法庭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认定被告违反了收养法第十条关于“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样”的规定,认为张某在未经孩子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与李某夫妇串通,侵犯了刘女士的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6
贷款买车尚未还清,即私下转让存在抵押权的汽车,买主也未替原车主清偿全部贷款。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车主蓝某归还原告南宁某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6794.2元,由汽车销售商工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确认原告有权就依法处置蓝某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3月25日,蓝某为向工贸公司购买一辆价值75300元的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该公司下属崇左分公司名下经营道路运输,向原告申请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52000元,双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以蓝某所购货车作抵押,由工贸公司为蓝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蓝某所购汽车也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蓝某未依约还款,至合同期限届满尚欠本金12876.2元及利息3886.79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经查,蓝某私下将抵押车辆转让给黄某,黄某又将车转让给兰某,兰某再将车转
201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
201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
2012-06
广西荔浦县修仁镇横水村的农民叶昌云,因其恋爱分手,竟向女方敲诈,索要分手费10万元,那知道他拿到敲来的钱不到10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再次进了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叶昌云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今年43岁的男青年叶昌云是广西荔浦县修仁镇横水村的农民。2008年9月叶昌云因犯诈骗罪,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6日叶昌云刑满释放。 2010年8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单身的叶昌云与一姓蒙的女青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终因感情不合,蒙姓女青年便向叶昌云提出了分手。但叶昌云不答应。还时常骚扰蒙姓女青年。因此,蒙姓女青年非常害怕。2011年6月的一天,叶昌云找到蒙姓女青年,提出其给分手费就不再骚扰蒙姓女青年。该女青年不答应,叶昌云即威胁,扬言要杀害蒙姓女青年全家。2011年6月28日这天下
2012-06
出现医疗纠纷,不是通过正常或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到医院闹事以获得不当好处的人,被大家戏称为“医闹”。6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建、李萌、李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三名“医闹”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1月12日下午,郭某因腹痛到新野县某医院就诊时死亡,其家人王建、李萌、李涛等人得知后,在有关人员的煽动、策划下,以医院有过错为由,将郭某的尸体停放在医院门诊楼大厅内。在三被告人的积极参加下,多人聚集在医院门诊楼内燃放鞭炮、烧纸,辱骂赶撵就医人员,用油漆在门和墙体上喷大字,毁坏医院物品,使医院的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医院的经济损失为3.84万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郭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在有关人员的煽动、策划下,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已造成严重
2012-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潜在价值为人们所逐渐重视。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奇特的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原被告双方分别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导致法院无法确认争议土地的确切归属,原告也最终因此败诉。 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原同为凤阳县一农村村民,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时,刘某家以其父为户主分得16.5亩土地。1990年左右,刘某一家户口迁到了江苏南京,被告所承包的土地也分别交给了包括原告孟某在内的几户农民代为耕种,但后来两家因故产生矛盾,刘某以孟某耕种的其中2亩土地是其家为由,阻止其继续耕种。孟某认为该土地已经被写入自己的二轮承包合同内,刘某阻止其耕种侵害了其的承包经营权,为此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原告孟某持有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承包地为15.8亩,但承包合同中未载明具体地块及位置。刘某持有户主为其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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