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出租车公司拒绝续签合同,为了养家,52岁的许某买了一辆“克隆”出租车,后在拉活时被抓。6月4日上午,许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许某拘役6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在本市丰台区以1.9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伊兰特出租车一辆及机动车号牌一副、北京市运营证一张、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后于同年5月9日被告人许某驾驶该车非法运营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许某于2012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获。 “我认罪,我们一家三口都没有工作,眼看着孩子的婚期近了,我得出去挣钱啊,我知道错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好让我早点出去赚钱养活一家老小”,许某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许某拘役4个月。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6
梁某手头拮据,于是打起了朋友徐某的主意。夜半时分,爬楼钻窗进入徐某家中偷走了一件价值万余元的貂皮大衣,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0岁的梁某一直在顺义打工。2012年2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梁某转到同在一小区暂住的朋友徐某家楼下,因熟知徐某晚上需要工作,且见徐某家没有亮灯,梁某想去弄点钱花。因徐某家住在2层,梁某通过1层与2层之间的窗子爬到徐某家厨房的窗户上,因窗子没关,梁某进入徐某家,将徐某的貂皮大衣及400元现金拿走。 徐某第二天报警,民警通过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确定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梁某被查获。涉案貂皮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 320元,梁某已归还被害人的貂皮大衣及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
2012-06
“我们曾经很恩爱,但是她还很年轻,我再也没有能力给她幸福,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张海燕动情的说。6月3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红岩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丈夫为了妻子的幸福自愿离婚,并自愿拿出自己的残疾赔偿金作为孩子张倩倩的抚养费。 张海燕与李素琴2008年5月在苏州打工时相识,双方逐渐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2009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张倩倩。2010年2月8日张海燕在山西煤窑打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下身瘫痪,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渐渐地李素琴也丧失了与张海燕共同生活的信心。5月24日李素琴起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海燕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张海燕已经下身瘫痪,生活难以自理,应当保证被告张海燕的正常生活;而原告李素琴坚决要求离婚,对张海燕感情已荡然无存。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于
2012-06
韩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李女士将其过户到女儿女婿的名下。韩先生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支持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韩先生诉称,原告与李女士于1986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03年9月原告夫妻购买了位于丰台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刘女士系李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女儿,2011年9月30日,李女士擅自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及其丈夫郭先生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述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评估费65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受理费。 被告刘女士、郭先生辩称:诉争房屋系单位分给李女士个人的,与原告无关。2003年买房时,是由被告出资,将买房款5万元交给了李女士;而且,李女士将房卖给被告时,原告也是知道的。李女士去世后,原告擅自将买房合
2012-06
消费者陆某在北京某餐饮公司吃完饭付账时被告知需收取“开瓶费”50元,陆某与该餐饮公司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开瓶费、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餐饮公司返还原告陆某开瓶费50元,服务费8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 原告陆某诉称,2011年12月31日晚,他与几位朋友一起在被告处就餐,餐后被告收取了原告959元的餐费。原告核实后发现实际消费只有879元,另有50元是被告收取的所谓“开瓶费”。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均拒绝退还50元“开瓶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918元,向原告支付利息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餐饮公司答辩称,收取原告陆某的开瓶费和服务费已提前告知原告,且经原告同意后才收取的,到结账时原告才提出不同意给付开瓶费和服务费。被告收取开瓶费和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违法或违规问题。
2012-06
从统计工作岗位到车间操作工岗位一个月后,发现工资明显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数的孙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用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日前,因未签订工作岗位变更协议,孙某的诉求得到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孙某于2010年4月始与被告中新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孙某的岗位为统计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2011年7月8日,中新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做出人事调整,并书面通知生产部:“由于生产紧张,车间人手不够,自今日起孙某暂时调入生产部车间工作”。2011年7月11日,孙某依照该通知到车间从事生产工作。2011年8月15日,中新洋公司按操作员的工资标准发放了孙某2011年7月工资,计1502.32元。2011年9月
2012-06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大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了一起偷拍录相的证据效力,否定了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告孙某受被告陈某雇用,在陈某的仓库里负责装卸货物。2011年5月9日,原告孙某因操作不当不慎从货仓的高处落下,导致其颈部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用去医疗费用35000余元。被告为原告支出医疗费用20000元,后因双方为赔偿问题未成最终协商意见,2012年3月,原告起诉到阜宁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评残。2012年4月18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外伤致“颈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遗有四肢瘫(三肢肌力Ⅳ级)已构成七级残疾(人损)。护理时限为评残期间以及评残后两年。据此,原告提出了总金额为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该院在庭前交换证据后,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孙某的伤情在评残过程中有故意伪装的可能,其伤残等
2012-06
因疼爱孙辈,不少年长者会选择将财产留给他们,生前立下遗嘱。但许多受赠人却不了解遗赠具有时效性,即其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对遗赠接受的表示,否则就被视为放弃。近期,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由于王女士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手里的公证遗赠书可能无效,房产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无奈,王女士诉至法院。 “这遗嘱都公证过了,怎么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呢?”王女士一脸纳闷的询问法官。王女士称,自己打小就和外公外婆同住,感情很好。长大后,王女士也很孝顺,以外公的名义买下了一套位于风雷新村的房屋,给俩老及自己的父母住。这事当时全家人都知道,老两口也一再表示,以后此套房屋仍属于王女士。2000时,王女士的外公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有一位养子,为防去世后大家对房子有争议,便同老太商量后去公证处办理了遗赠书,表示在其去世后房屋归王女士所有,该公证书一直存在王女士的母亲处。2002年时,王
2012-06
为了知道儿子是不是亲生,丁威在网上找了上海的一家鉴定机构,打算做亲子鉴定。电话联系后,一位苏先生接待了他。丁威便和苏先生签订了《鉴定委托合同》,并付钱完成了采样。没过多久,丁威收到了鉴定报告及发票,出具方却不是他认为的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而是一家从未谋面的北京的鉴定机构。丁威认为苏先生违反了委托合同中的约定,遂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鉴定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苏先生须退还丁威鉴定费3000元。 刚刚迈入“四十不惑”的丁威,对婚内的儿子是否亲生,一直心存疑惑。正巧,丁威在上网时看到苏先生发布的网页,名称为“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司法研究所”,称该所为司法部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丁威于是通过网页上的电话联系到苏先生,得知该鉴定机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亲子鉴定的采样点位于浦东大道某大楼内。 丁威遂于2011年5月17日到达采样点,却发
2012-06
在敬老院入住的95岁老太凌晨如厕摔断右腿,敬老院的设施是否存有缺陷?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敬老院并无过错,老太要求赔偿与法无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9年11月27日,顾姓老太在亲属的陪同下与浦东一家敬老院签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顾老太在这家敬老院颐养天年,护理级别为一级。这家敬老院还应顾老太的要求,为她提供单独房间(配有卫生间)居住。2010年12月22日凌晨,顾老太如厕完毕后,不慎摔倒在卫生间门口,致使头部被撞破,右腿骨折。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顾老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顾老太诉称,自己入住的敬老院存在房间厕所门槛高低不平、房间门玻璃不透明、报警按铃设置过高等设施缺陷,且院方护理人员在她摔伤后近3小时才到现场,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要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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