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的夫妻关系终结后,儿子随丈夫生活。但是,一年后丈夫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所生,于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前妻赔偿。5月22日,经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儿子由前妻抚养,并赔偿前夫因抚养费支出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十年夫妻各奔东西 家住重庆市梁平县仁贤镇四方村的刘娟和王君(均系化名)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2002年10月刘娟生下一个儿子。然而时间一长,夫妻俩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吵架,而且吵得越来越凶。在结婚十年之后的2011年2月,经梁平县法院调解,刘娟和王君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随王君生活,由王君负担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亲子鉴定引发官司 离婚后的王君对儿子体贴入微,想以此来弥补离婚对儿子所造成的伤害。然而,王君无意中听到邻居的议论,说刘娟为人开放很有可能有过婚外情。邻居还说王君的儿子和他长得一点都不像,说不定不是
2012-05
魏小丽是河南省某寺院的居士,由于寺院要修葺两座佛堂,经魏小丽介绍,2010年7月9日,丁小金与该寺院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由丁小金承揽该寺两座佛堂的扩建工程,但是,二人却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为解决丁小金施工时的资金困难,当时的寺院负责人释延雄让魏小丽帮忙给丁小金解决部分工程款项,30万元的工程价款中,魏小丽自己出资分三次替该寺院向丁小金垫付了总计29000元的工程款。 2011年6月21日,工程竣工,该寺院将全部剩余工程款与丁小金结清,魏小丽也从该寺院现任住持释延杰处要回两万元。双方本该相安无事,但是,魏小丽却以该寺院的现任主持释延杰不承认给自己的20000块钱是还丁小金的帐,还说自己讹诈寺院,以此为由起诉丁小金,想向丁小金追后自己垫付的2900元。 庭审过程中,魏小丽自认,当时
2012-05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
2012-05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n
2012-05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2012-0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2012-05
【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李某赶集时路过刘某家门口,看见刘某正在改造自家的门楼子,李某便对刘某说:“老哥,自己干活不随手,我赶集回来,给你打个下手吧”。刘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干,反正也不急。”李某赶集回来后,真的到家里拿了工具前来帮忙,刘某又客气了一番。李某还是坚持留下来帮忙。李某爬上门楼帮着拆除旧楼板时,楼板发生断裂,李某摔下并被楼板挤压,致其右腿开放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400元,事后,李某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用,两人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损失。 【分歧】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确拒绝李某为其义务帮工,根据法律规定
2012-05
【案情】 2009年5月,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出走,流浪街头。犯罪嫌疑人冯某发现李某为弱智(程度严重)后,把李某领回家中,分别于5月20日、5月22日联系、介绍三名男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从中获取费用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将弱智妇女李某介绍给三名嫖客,嫖客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后支付给冯某现金200元,冯某的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弱智,无性防卫能力,冯某介绍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无性防卫意识,不存在同意与否,相当于一种无形的强迫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相当于迫使他人卖淫,应定强迫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
2012-05
[案情] 2009年8月31日下午,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因土地纠纷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后被告王丙亦参与其中,对原告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告王甲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1358元,其伤情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300元。该纠纷发生后,原告王甲即请求某县公安局刘官庄派出所予以处理,该所对被告王乙、王丙给予了治安处罚,但对民事赔偿部分调解未果,并于2010年1月20日告知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甲于2010年12月29日向某县法院提起告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争议] 被告王乙、王丙认为,该案已超过一年的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
2012-05
【案情】 2009年3月2日7时45分,赵某驾驶苏FKP181号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天星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星村九组陈某宅路口处时,遇有原告王某驾驶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向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两颗上门牙脱落,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如东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2009年4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2009年4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王某与赵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确定赵某住院医疗费2885.9元,营养费10天×18元/天=180元,护理费78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天×29.06元/天=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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