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因自幼缺乏管束,经常流窜在街头巷尾“浪迹天涯”,因手头紧趁着天未亮将“黑手”伸向在正在装修尚未安装门锁的房屋,盗走装修工人裤袋内的3130元现金。2015年5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闲逛至防城区防城镇振兴路47号居民住宅楼前时,发现该楼正在装修,尚未安装门锁,就进到一楼一房间内,并趁暂居房内的装修工人即被害人龚某夫妇熟睡之机,将龚某挂在床边摩托车上的一条裤子及裤袋内的3130元现金盗走。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防城区防城镇某某旅社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5-05
往“人用狂犬疫苗”空瓶里注射医用生理盐水,再用机器压上瓶盖,贴上药厂标签,河南太康男子张某某父子三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人用狂犬疫苗。5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帮助其三子张某厂(另案处理)和四子张某永(已判决)在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张香庄家中生产假的“辽宁成大牌人用狂犬疫苗”。被告人张某某用针管将张某厂所购买的医用生理盐水(氯化钠)注射到“人用狂犬疫苗”的空瓶里,每次注入约0.5ml,用机器压上瓶盖,贴上“辽宁成大”的标签,装入塑料托盘,装盒封箱。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亳州一买家刘某某,协助张某厂向刘某某销售假冒的“辽宁成大牌人用狂大疫苗”共计3000盒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
2015-05
两名被告人强迫他人盗窃,结果因非法拘禁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男,22岁,无固定住所及职业,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张某认识了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某,二人商量欲行盗窃之事,但怕被抓,竟想出一个“歪招”。去年夏天的一个清晨,张某、李某叫上新结识的刘某来到天津站前广场,二人胁迫刘某窃取他人财物,刘某不从。张、李二人生气之下将刘某带至河东区海河景观河道旁的一小木屋中,对其进行殴打、侮辱,用铁丝捆绑其双手防止逃跑,又用烟头烫刘某,逼迫其就范。当日17时,张、李二人再次带刘某来到天津站欲实施盗窃时,刘某趁机逃走并报警,民警将张、李二人抓获。经鉴定,刘某双上肢、后背、双大腿内侧的多处烫伤构成轻微伤。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天津法院
2015-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201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2015-05
李某2013年1月应聘至济南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李某同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一切后果自负”的协议,公司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今年1月,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公司拒绝了李某的要求,认为李某是主动辞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该公司未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自己是被迫辞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性
2015-05
葛某系日照某装卸公司职工。2010年10月11日7时15分许,葛某下夜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负次要责任。2011年6月,葛某向东港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0月14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日照某装卸公司不服,向东港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8日,东港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日照某装卸公司不服,诉至东港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装卸公司提供了葛某书写的请假条一份,称葛某因身体原因自2010年9月16日起请假31天,一直没有上班,事发当日葛某尚在休假期间,故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在上下班时间。葛某称
2015-05
王某2007年2月到某机械厂从事焊接工作。2014年8月,王某体检查出肿瘤。遵从医嘱,王某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假住院治疗。2015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协商未果后,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2015-05
安徽亳州80后男子丁某某以转移财产方法拒不支付70位工人工资共计60多万元,在被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多次约谈要求其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该笔劳动报酬。5月5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亳州市南部新区某小区工程,工程中标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交给亳州人杨某某负责,后杨某某又把该工程转包给靳某某、邢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三人负责施工。2010年7月,靳某某和邢某某因其他工程离开该工程,由被告人丁某某独自负责该工程。工程完工后,2013年2月5日,丁某某收到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2449100元,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以转移财产的方法拒不
2015-05
为骗取抵扣税款,木材厂老板李国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其非法抵扣的税款483536.79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国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国军系湖南省衡南县人,是宾阳县隆昌木业加工厂(以下简称“隆昌厂”)投资人。其在2011年至2012年经营隆昌厂期间,使用王某儒、秦某新的身份证信息虚开316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总发票面额2596100.34元,总抵扣税款337493.04元。 此外,其在2011年5月1日向蒙某租赁宾阳县思陇镇恒峰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恒峰厂”),并于2011年至2012年经营恒峰厂期间,伙同李某使用王某明、王某清、王某的身份证信息虚开648张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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