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2014年6月毕业后应聘到某广告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约定,夏某月工资1600元。但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后,夏某实际领到的工资不到1400元。夏某认为1400元/月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是违法行为,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工作人员接诉后答复:《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承担部分,单位缴纳后,不能抵扣职工工资;职工个人承担部
2015-03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杨舒涵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集体劳动合同案件有了结果,法院认定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职工有效,当事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两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被驳回。该案也将较为陌生的集体合同推进了人们的视线。 摆某于2014年4月1日到某保安公司工作,随后被派往其他单位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2500元。工作期间,保安服务公司未与摆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摆某认为自己已有农村养老保险,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保安公司也未给摆某缴纳2014年4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社保补助3150元直接发给摆某个人。2014年9月20日,摆某辞职离开。 2014年11月,摆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保安公司支付未给自己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并返还服装押金500元,同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
2015-03
法制日报记者黄辉 法制日报通讯员方伟张振伟 石灰膏厂常年在高压线路区内,供电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一起触电身亡的悲剧发生。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方国网江西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桂发共计赔付原告方19万余元。 2014年1月初,李桂发与彭生达达成口头协议,由彭生达自带工具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完成李桂发所有的石灰膏厂铁棚改建工作,完工后由李桂发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根据彭生达完成的面积支付报酬。随后,彭生达叫来其妻刘敏惠一同为石灰膏厂搭建铁棚。在施工过程中,彭生达不慎触碰供电公司架设的经过石灰膏厂上空的10KV高压电线导致身亡。 事后查明,彭生达在触电事故发生的几日前,还曾邀集其他数人共同为石灰膏厂搭建铁棚。李桂发的石灰膏厂位于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事发前该厂已生产
2015-03
王某系乳山市某技术公司技术员,2013年7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及员工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结束培训后需在公司工作3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二天,该公司将王某送至上海进行了为期30天的培训。期间,该公司为其支付了8000元的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王某在该公司工作,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0月28日,王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于是将王某诉至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6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虽与王某约定了服务期,但该公司违法在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该公司不能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遂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
2015-03
婚庆喜宴、亲友聚会时开怀畅饮是常见的情景,但如果过量饮酒就可能乐极生悲。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审结了一起过量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14名同桌共同饮酒者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2014年3月18日晚,曹某与妻子朱某参加被告王某为其子婚礼提前举行的宴请,席间曹某与其同桌工友共饮酒11瓶。当夜宴请结束后,曹某走出餐馆因醉酒倒地无法行走被送回住所。次日清晨,朱某发现曹某仍意识不清后拨打120,但医护人员到达时,曹某已经死亡。4月23日,朱某将与曹某共同饮酒的1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4.6万元。 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死者曹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其本人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者的各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曹某当晚饮酒过
2015-03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法制日报通讯员向蕻 11岁的小学生亮亮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上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站橡胶制品厂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64万余元。 亮亮系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2009年始就读于九龙坡区某小学。2012年5月31日上午,亮亮在上学途中,进入路旁山坡一变电房,被放置在变电房内的变电器高压电流击伤。2013年8月,司法鉴定认定亮亮右上肢缺失属五级伤残,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还需植皮等手术治疗,需续医疗费、配置肩离断假肢等。亮亮的父母为赔偿事宜多次找供电公司协商,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方案,只好诉至法庭,寻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变电房内的两台变压器,一台属于西站村所有
2015-0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
2015-03
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是指消费者因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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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属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3天后离开了金属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12月9日,李某以人力资源公司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即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辞职是否有效?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
2015-03
马小姐是一家外资信息技术产业公司的高级客户经理,最近一段时间她多次请假。后来公司了解到,原来尚未结婚的马小姐前不久意外怀孕,但是害怕被公司解雇,所以多次请假在家休养。 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女士认为,根据公司的 《员工奖惩制度》,未婚先孕、未婚先育都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有这种行为的员工将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已经向马小姐公示告知过规定,因此公司有权将其解雇。马小姐却认为,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公司不能解雇孕期女工。但是公司还是决定解雇马小姐。马小姐将公司告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相关产假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没有支持马小姐的其他请求。 马小姐关于女员工因为怀孕就不能被解雇的观点,可能代表了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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