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卖仿品“天然水晶”被判欺诈 一审被判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新消法实施一年,法院称涌现职业打假潮 新京报讯 因销售的“天然水晶”吊坠实是仿品水晶,亚马逊[微博]网站经营者北京市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消费欺诈。昨天,该案在朝阳法院宣判,亚马逊网站一审被判退还消费者货款并三倍赔偿。 庭后,此案涉及的消费者刘艳清证实自己是有12年经验的“职业打假人”。新消法实施一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0.3倍。昨日,北京市朝阳法院通报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 亚马逊拒绝赔偿称并非专业珠宝商 涉案的三款水晶吊坠价款共计449元,其中的瑞福恒吊坠是亚马逊自营款。买主刘艳清说,购买时这些全介绍为“天然水晶”。 刘艳清认为,根据国家规定,仿的天然珠宝应加“仿”字。商家行为属于欺诈,故起诉索赔三倍赔偿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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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 属爬行纲海龟科,是中国古代神话四大神兽之“玄武”。玳瑁的鳞片花纹晶莹剔透,有“海金”的美誉,被视为祥瑞、幸福之物。在国际珠宝界,玳瑁和珍珠、琥珀、珊瑚并列为四大有机宝石。 公派留学生朱某某在古巴换了165块玳瑁背甲壳回国,在机场被成都海关拦下。朱某某不知道,玳瑁背甲壳虽然在古巴可以交易,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扣 “不值钱”的壳 入境价值18万多 2009年,25岁的广西小伙朱某某被派往古巴学习临床医学,是享受古巴政府单方奖学金的国家公派留学生。他称自己在古巴海边认识了不少渔民,用自己从国内带的风油精等小物品换了不少玳瑁背甲壳。 2013年7月27日,朱某某从古巴回国内度假时带了一些玳瑁背甲壳。他转机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准备看望在川女友。出关
2015-03
2013年1月17日晚,郭某邀鲁某等人吃饭时,拿出一瓶药酒请鲁某共饮了近1两。回家后,郭某嘴巴发麻,但他告诉妻子以前喝药酒也这样,于是倒头睡下。 同时,鲁某也发现身上发麻,并反复呕吐。其家人得知郭某也有此症状,怀疑药酒有毒,于是将他们送至医院。经诊断,鲁某为食物中毒,治疗后好转,但郭某被送至医院时生命征象已消失。 警方调查得知,两年前,郭某的一名老中医朋友史某找到他,说根据祖传秘方配制了一种专治风湿的药酒,780元一斤。郭某买了一斤喝过觉得有效,于是事发几天前,史某又免费送来半斤让其帮忙宣传。 事发后,生产、贩卖该药酒的史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抓获,警方在其租住处查获95瓶50毫升玻璃瓶装自制药酒、中药材清单及产品说明书等。清单记载,泡酒药方共25种中药材,其中包括苍耳、附子等有毒药材。 史某交代,一名创业导师告诉他在民间找5000人服用自家药酒后进行宣传,就可找
2015-03
2013年3月27日,武汉市技术监督局洪山分局根据举报,在洪山区张家湾某社区一废弃仓库旁临时搭建的8平方米房间内,查获一口正在煮猪血的大铁锅、一桶约有30公斤未凝固的血浆、三桶半约55公斤的成品猪血及其他不明液体等。 经对成品猪血进行抽样检测,猪血中甲醛含量为249毫克/公斤。甲醛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所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毒有害。因涉嫌违法犯罪,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然而作坊主胡某借口“找老板”,离开执法现场后潜逃。 去年10月15日,胡某在南昌县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警方抓获归案。他交代,2013年元月,他和前妻一起租用这间民房,每天早上出去找杀猪的以2元一头的价格收购猪血。回家后,胡某将猪血加工,再由前妻送到菜场卖给摊贩。胡某称,他没有任何相关执照和卫生证,在猪血中掺甲醛是别人教的,说可保鲜到第二天。 一审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5-03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在餐饮业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某咖啡厅从宁波一家咖啡物料店购进商标为 “恋巢”、包装袋上标注有“蓝山风味”字样、生产商为东莞市恋巢食品有限公司的原料咖啡豆,经过加工,通过点菜单以“蓝山咖啡”的名义销售,使消费者对咖啡的产地产生误解。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上还有实际并不经营的 “极品蓝山咖啡”、“夏威夷可娜咖啡”、“印尼曼特宁咖啡”、“南美巴西咖啡”、“哈拉利摩卡咖啡”以及“哥伦比亚咖啡”等品名,使消费者认为这些咖啡来自世界各地。新昌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当前随着餐饮行业快速发展,市场上同质化现象严重。若新产品上市没有特殊新颖的卖点
2015-03
小李在一家个体餐馆连续工作已满1年。2014年12月,小李提出了休5天年假的申请,老板却说自己是个个体户,哪来年休假?要求小李留下来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费,但其后老板未兑现,小李遂以餐厅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老板依法向小李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评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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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小马应聘到某网络公司工作,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小马因家中有事,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但老板说年底工作很忙,人手紧缺,要求小马将年假推迟到下一年度休,可小马并不愿意。由于2014年休假未成,小马于2015年1月向公司提出支付其3倍年假工资的请求。因公司不同意,小马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辩解称,只是要求小马推迟休年假,并非不安排其休年假,小马要求3倍年假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小马支付2倍年假工资。 评析 《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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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报酬包含每月工资3000元及销售提成。某日,被告以内部临时调整为由向原告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要求原告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同时要求其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禁卡等。后原告一直未能再回到公司上班,无奈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 被告无合理、正当的理由变更原告的工作地点,系为规避违约责任而迫使原告主动辞职之举,原告应获得经济补偿。 首先,被告单方任意变更原告工作地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协商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变换员工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征得其同意确认,或者是基于其他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本案被告所谓的“内部临时调整”原因,客观上并不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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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2012年4月20日对李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李某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2年5月15日对李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据该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经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12年5月17日对李某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李某向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李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对强制拆除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强制拆除决定,并赔偿拆除所造成的损失。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某区城管大队为被告,李某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区城管大队后续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对其提起诉讼,应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强制拆除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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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云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步兵,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训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高宏公司起诉称:2004年2月,高宏公司与中天公司就南京市珠江路438号-592号a、b地块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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