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科协发外字〔2016〕31号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际科技组织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国际科技组织人才的培养、推送和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发掘人才、联系服务、培养能力、对外交流等作用,现将《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 民政部 2016年4月8日 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际科技组织工作的需要,配合国家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和推送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在发掘人才、联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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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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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 刘女士驾驶小车准备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也较多,当刘女士行驶至高速公路进城某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三车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但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交警经过仔细勘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刘女士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支付三辆车的修理费共计2万余元。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由于其拿驾照不满一年上高速,保险公司认为其实习期内上高速且无驾龄3年的驾驶员陪同,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之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属于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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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名保险代理人,在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训练游戏中跑折了腿,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7万余元。 原告李某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订立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李某参加培训,原告有义务参加培训。 2014年8月9日上午,李某来到某酒店参加保险公司组织举办的“特训营”培训活动。在训练过程中,培训老师将参训人员分成五个小组,以每小组为一个单位,在酒店的一间大会议室中进行“支援前线”赛跑活动。该活动由各小组派出一人,手持培训老师指定的物品,按培训老师的要求,用最快速度跑到对面终点,先到者胜。 赛跑开始后,李某按要求快速跑向终点,在临近终点时因害怕撞到对面舞台想要及时止住脚,但却未能止住摔倒,被其他人扶至旁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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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涉案车辆系A全资购买,最初登记在A名下(外地牌照)。后进行了两次转移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到B名下,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买方B,卖方为A,车款为1000元。A与B为亲属关系,B出庭证明,其与A之间并无车辆交易关系,是A借用了B的名义进行了车辆登记,以方便车辆在北京使用。第二次转移登记到C名下,车牌号为京QXXX,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买方C,卖方为B,车款为15万元。 在车辆由B转移登记到C时,A与C签有北京车辆号牌指标租赁协议,约定A租赁C车辆号牌指标,指标使用款5万元。涉案车辆为A所有,只是登记在C名下,C并无购买车辆的意思,也不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C认可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为A。C的债权人D持公证债权文书(C欠D100万元)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对C名下涉案车辆予以查封。A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A的异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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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做家长的个人信息早在学校就被他人泄露和收集了,每到快放寒假或暑假了,我们的手机就会“准时”收到培训班广告。但令人可恨的是,这些不法分子对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过。最近,上初中的儿子刚开学不久,他们班有手机的同学都收到了同样一条短信,即某教育培训学校发来的各种补习和辅导班等方面的广告。请问,泄露和非法买卖学生个人信息,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读者 顾倩 你遇到的问题目前较为普遍,各样精准“信息服务”送达的背后,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买卖学生个人信息,并施展狂轰滥炸信息骚扰。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可能涉嫌犯罪。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尊严,它属于名誉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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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丁某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店提供材料,丁某必须按照商店的要求进行装潢,商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潢费。丁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找来小王等人进行装修,丁某每天付给小王工资100元。小王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小王来信询问:他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担责?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王在工作中必须服从丁某的控制和支配,丁某则每天给付10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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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3年7月,王女士入职某化妆品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被派至一大型商场担任某名牌化妆品柜台的销售员,月工资4000元。2015年9月,由于公司未取得某名牌化妆品的销售代理权,王女士所在的化妆品销售柜台被商场责令撤出。2015年10月8日,公司以不再需要销售人员为由,通知王女士她的工作岗位由销售员调整为内勤人员,但遭到王女士的拒绝,公司遂将王女士辞退。为此,王女士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请求,遭到拒绝,王女士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最终仲裁机关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化妆品销售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该化妆品销售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有其他补偿?3.王女士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公司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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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工人辞职后向物业索要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其中就垃圾分类补贴是否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双方分歧很大,日前,经通州法院审理查明,该垃圾分类不应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故判令被告补齐工资差额。 2005年3月1日,乔某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洁工人。2015年8月,乔某因儿子生孩子需要回家照顾孩子,向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并为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荐了相应人员顶替其岗位。乔某提供劳动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10月13日,乔某又以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年,乔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5500元。 庭审中,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垃圾分类补贴系乔某工资的一部分,同时认可垃圾分类补贴款项来源于通州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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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6〕4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主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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