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
2017-04
吴昕(化名)在一家房企做房屋中介。这几年恰逢房价大涨,吴昕的收入有了大幅提升。但是横向比较,她的业绩却被其他同事远远抛在了后面。 2016年年底,吴昕在公司业绩考核中垫底,得到了“有待改进”的评语。很快,她在公司工作的业务系统和人事系统就被强行关闭。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吴昕,因为她的业绩太差,公司已经把她“淘汰”。吴昕认为自己工作很卖力,如今被开很委屈。但公司方面告诉吴昕,末位淘汰已经写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在员工进公司的时候,不仅签了相关的确认函,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 在支付了吴昕相应的工资后,公司通知吴昕尽快离开单位。吴昕认为公司对她的“末位淘汰”违法,为此与公司发生了争议。2017年3月,两审法院都认定,该房产公司对吴昕进行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向吴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万余元。 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
2017-04
【案情】 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租用车辆流窜到某镇准备加油时,张某提出要买烟,李某、杨某随其一起下车走进附近的“长青瓜果蔬菜副食店”。张某买了一盒香烟后,示意李某、杨某购买货物。李某、杨某以购买黄瓜、西红柿为理由,故意将店主武某引开。张某趁机爬进柜台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420元。张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店主武某发现并抓获。三被告人否认盗窃事实,并与武某争辩。后在李某与杨某的掩护下,张某趁机逃跑。店主武某拦住李某不让其离开副食店,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武某,并将武某推倒后逃跑。店主武某的丈夫赵某闻讯后赶回,在店外将逃跑出来的杨某、李某拦住。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赵某。赵某放开杨某、李某后,三被告人乘坐租用的车辆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李某、杨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具体到被告人张某的定性上,产生
2017-04
一家化工厂打广告招聘技术工人,杨某千里迢迢来到该厂应聘,并顺利通过,岗位是橡胶生产,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杨某上班后,每天要接触粉尘、丁二烯、正己烷等,半年后他才知道这些东西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由于在应聘时,公司没有向杨某说明该岗位要面临的危害,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杨某就找到负责人讨说法,并提出要调整工作岗位。负责人解释说橡胶生产工作只是气味难闻,对身体没有太大影响,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他不服从安排,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杨某想拍屁股走人,但又不甘心因前来应聘花费的差旅费损失。那么,双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首先,劳动者享有知情权,该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
2017-04
市民马某2016年11月应聘某单位前台职位,随后按单位要求进行了15天的带薪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正式上班。应聘时负责人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3000元,3个月后试用合格就转正,工资为4000元加营业额分红,6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且上三险。6个月后公司正逢淡季,公司准每人休假一个月,发基本工资。马某决定与男友趁机把婚结了,就申请了休假。假批了,就在休假前2天,公司以她结婚后可能要孩子,且学历高不可能在单位工作太久为由辞退了她。马某提出质疑,单位能否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天津市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马某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解除,则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有关损失。马某的试用期后,公司应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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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5月12日,某市城管局向住建局发送《函复》,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王某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9月在住宅前侧院内利用原院墙(东侧、南侧和西侧的院墙)进行加顶建设……请求对王某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予以明确界定。2015年6月9日,住建局《函复》主要内容为:经查,王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住宅底层院内利用原院墙进行加顶建设,界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城管局依据该《函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自行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物。王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该《函复》后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函复》。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函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种意见认为,《函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函复》属于准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评
2017-04
仲裁条款以电子邮件方式签署,是否符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院作出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认定中外企业间通过电邮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院的裁决。 2014年11月,韩国一家公司与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包含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作为买方,向韩国某公司购买相应货品,仲裁条款载明,合同争议“均应根据韩国商事仲裁院的商事仲裁规则和韩国法律通过在韩国首尔的仲裁予以最终解决。”事后,因上海某公司违约,韩国某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向韩国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院遂于2016年3月作出裁决,裁定由上海某公司向韩国某公司支付130万余美元违约金及利息。 然而,这份仲裁裁决送达上海某公司后,其公司迟迟未履行仲裁裁决,韩国某公司催讨未果,遂根据《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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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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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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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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