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2014年7月11日上午,46岁的江西女子李某在北京的暂住地持菜刀先将7岁的表侄砍死,又将8岁的表侄女砍成重伤,午睡惊醒的女儿喊了声“妈妈”后,李某停止行凶,回房纵火并割腕。 今年7月,因被控犯故意杀人罪,李某在二中院受审。庭审中,李某表示“后悔死了”,愧对表弟一家,李某称对案发时的情况全然不知,感觉脑海中有人与其打架,醒来时已在医院。 近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李某今年46岁,江西人,初中文化,她1989年外出广州打工,婚后在京打工,一双儿女已上了大学。 近3、4年,李某和丈夫与表弟合住在丰台区双林苑小区一两居室内。亲属透露,李某曾做过保姆、小时工、跑过保险,案发前在超市当理货员。 检方指控,李某于2014年7月11日8时许,在出租屋内,先持菜刀切割7岁表侄冬冬(化名)的颈部等数刀,致其当场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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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信息化,涉及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更是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关键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在就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时期加强就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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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6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现宣布失效13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7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10/W020161028418203330540.doc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10/W020161028418203504307.do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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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7人,候补中央委员151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习近平就《准则(讨论稿)》和《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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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在结婚前后曾先后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因夫妻关系紧张,准备离婚。请问律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些什么规定呢? 【答复】:天津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给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第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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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198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12年,该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我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出院后留下左手及左臂不能动的后遗症。爱人带我去公司时,领导十分同情,让我先回家休养,恢复后再安排。这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他照发。 今年6月初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突然通过快递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内容为:“因你长期无工作岗位,公司将于2016年6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回家休养是领导口头批准的,现在公司更换了领导班子,他们能否以“长期无工作岗位”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解除内容看,单位提出的“长期无工作岗位”这一理由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从你的介绍来看,你患脑梗出院后和单位协商的结果是“先回家休养,恢复后再安排,这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他照发”。单位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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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太原某公司职工,月工资为3800元。今年7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公司给王先生发放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王先生说:“太原城六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20元,在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这个标准,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吗?此外,关于医疗期有无相关规定?” 对此,笔者咨询律师得知,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注意的是,病假工资指扣除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 关于医疗期,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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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县华北工业塑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华北公司在重庆等地的业务。华北公司在2009年开始和中化公司有业务往来。王某在华北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登记成立以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明亿公司,并对华北公司和中化公司隐瞒该事实。其欺骗华北公司,称明亿公司管理人员与中化公司管理人员有私人关系,华北公司若想继续与中化公司保持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必须先将货物销售给明亿公司,且须在原销售价格上大幅度让利给明亿公司,再由明亿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中化公司;又欺骗中化公司,称明亿公司为系华北公司在重庆地区设立的办事处,以后华北公司与中化公司购销业务经过明亿公司即可。为了能继续保持与中化公司的业务关系,华北公司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在被王某欺骗的情况下与明亿公司多次签订购销合同(产品实际使用人仍为中化公司,且华北公司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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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5月,某建筑公司将部分承包项目转包给了李某,李某又雇请了周某在内的几十名农民工施工,这些农民工的工资亦由李某直接发放。施工期间,周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重伤。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分歧】 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对李某招用的劳动者周某,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周某虽不能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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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韩某一直热心于公益举报。2014年5月,韩某发现江苏淮安供电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房屋建设,于是向淮安区城管局实名举报,要求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该违建进行查处。淮安区城管局在接到韩某的举报后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对供电公司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淮安区城管局也将处罚结果告知了韩某。韩某对此答复不服,认为该区城管局没有对违建进行实质性查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淮安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基于公益对违法建筑举报,淮安区城管局也对韩某进行了回复并对违建进行了查处,韩某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对该答复不服,当然可以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具有行政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对于该行政处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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