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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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16〕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设的部署,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保障行政应诉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积极举措,处理好诉讼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同人民法院的关系 1.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不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同时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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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如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 2011年2月,郑某就业于无锡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该公司出具《公告》,载明:“包装车间员工郑某在公司安排生产时,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生产安排……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郑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做出开除处理并同时解除劳动关系。”郑某认为,塑料制品公司作出的开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征求工会的意见,程序违法。塑料制品公司认为其开除行为有规章制度依据,在开除郑某前履行了全公司范围员工的征求意见,开除行为合法有效。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2015年8月18日,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塑料制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决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92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在审理过程中,郑某将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变更为473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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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醉酒男子在医院输液期间擅自拔掉输液针头,护士帮忙处理反被打一耳光,造成耳损伤。事后,醉酒男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但他一直没有向护士道歉,也没有赔偿任何损失。护士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万多元。打人男子却认为护士纯粹是“欺诈”。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示对医疗工作者敬业、负责工作的肯定,也表示对在医院中野蛮、不文明就医行为的谴责,并另判处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万多元。 患者打护士耳光被告上法院 2016年1月4日晚上10时左右,41岁的唐某荣因病到广州市一家医院打点滴,其间,喝醉了酒的唐某荣无故拔掉自己手上的输液针头,导致流血不止。医院护士段某见状后,立即上前为唐某荣止血。然而,唐某荣非但不让段某帮忙处理,还狠狠给了对方一个耳光,之后离开医院。 被殴打后,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左耳外伤、耳聋、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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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李某夫妇因儿子不履行房屋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赡养义务,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赠与合同,被告谢小某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谢某、李某,并协助办理好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11月9日,谢某、李某夫妇和其儿子谢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谢某、李某将一套房屋赠与谢小某,谢某、李某今后生养病老的一切责任均由儿子谢小某承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但在2015年5月以后,谢小某不再支付谢某、李某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谢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赠人能够负责其“生养病老”,而被告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以原告儿子的身份,对原告的生养死葬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5月以后,被告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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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政府对林权的确认行为,北京市平谷区一村民将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林权确认行政案件。该案由副院长程琥亲自担任审判长,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吴连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该案是北京四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林权确认的行政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其原系平谷县熊儿寨乡南树林村村民,1983年取得原平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果树长期使用证,对林地及树木享有合法权益。2002年,李某得知政府要对原权属证明进行换证工作,但其到平谷区林业局未能办理成功。此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被告将南树林村全部林地确权给平谷区王辛庄镇王辛庄村。李某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平谷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李某与被诉确权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于2000年向王辛庄村委会颁发了涉案林权证,1992年在实施南树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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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亦由洪振快撰写的《细节》一文以及其于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所引起。《不实》一文写到: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而后,案涉文章对诸多细节进行了考据性论述。 案涉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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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本案亦由洪振快撰写、黄钟为责任编辑的《细节》一文所引发。该文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13时许,有网民“鲍迪克”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对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上述文章中部分内容加以转引。此后,网民梅新育在转发鲍迪克微博后,同时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郭松民将鲍迪克和梅新育的微博进行转发,同时撰写微博:“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黄钟、洪振快以郭松民前述微博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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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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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法〔201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国务院“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和落实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责任”(以下简称“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机构设置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也可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乡镇或在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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