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 各网络音乐服务商: 为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规范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版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剑网2015”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起,国家版权局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基于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比较严重的情况,现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对于在2015年7月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版权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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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号,北京市高院对“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朱梓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被告人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并纠集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颖、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春华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联盈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 二中级一审认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伙同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等人,以销售商品为名,宣传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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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遇到扒手,失主发现后,扒手同伙跑来帮忙。就在双方扭打中,失主将扒手同伙捅死,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失主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坐公交发现钱包被偷 扭打中失主捅死小偷同伙 去年12月22日中午,马某在慈溪乘坐K201路公交车外出。 途中,他无意中把手放进上衣口袋,猛然发现里面放着的钱包不翼而飞,上衣口袋也被割破。很显然,是碰上扒手了。 马某立刻怀疑坐在身边的唐某,“你是不是拿了我钱包?”唐某矢口否认,气急的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 无奈之下唐某只好交出马某的钱包,但仍不承认是自己偷的,而一口咬定是马某掉出来的。 人赃俱获,唐某却依然抵赖,这让马某更加生气,就和唐某争吵了起来。 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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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2012年7月应聘至济南某商贸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公司换了新经理。新经理一上任就几乎把管理层的人员全换了,齐某也被列入裁员名单,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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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于2012年8月担任某保险代理公司人事专员。2013年7月,谢某怀孕,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病假2个月。2014年4月,谢某生育一子,自此开始休产假。谢某休产假过程中,公司经向有关医院核实,发现谢某在怀孕期间提供的6张病假条中,有2张是假的,共涉及14个工作日。公司以谢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谢某称她尚处于“三期”,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及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但是,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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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4年7月15日被某电动车厂招收录用,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份,该厂停止了生产和经营,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6月30日,该厂注销,同时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向厂方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厂方拒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请求。 仲裁委经审查李某提交的证据和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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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工作25年,支付25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开庭查明,1990年6月1日某服装厂成立,齐某即到该厂工作。1995年12月1日,该厂变更了名称。2006年5月15日,该厂改制为某公司后,原企业职工被全部接收。2011年10月底,公司实际出资人再次发生变化。2015年1月-3月,公司拖欠工资。 本案的焦点是:齐某在某服装厂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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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既向亲友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此时行为人将亲友视如社会公众,行为人对亲友具有了集资的概括故意,其向亲友所筹资金也属非法集资款项。 案情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彩安以承建工程、经营石场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支付高息为手段,以承诺还本付息为方法,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借款的形式向17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88.3万元。2013年5月25日,杨彩安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全部事实。 裁判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彩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彩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彩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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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7月1日现代快报曾作报道。昨天下午,该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孙权”,判决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法院判决后,原告老人方表示接受,被告儿媳昨天并未到庭,但其律师及家人均表示将上诉。现代快报记者 薛晟 案情回顾 老人探望孙子引发多次冲突 年过六旬的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突然意外死亡。对于小陈的死因,陈锋夫妇与儿媳妇王巧积怨较深。但当时,王巧已有身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生下孩子。怀孕期间,陈锋夫妇给王巧共计4万元营养费。 2013年10月底,王巧产下儿子聪聪(化名),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气氛比较友好。但2013年底,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经当地妇联协调,矛盾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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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林某站在路基石上晃悠,结果没站稳一个趔趄退到人行道上,刚巧撞到71岁的王老太,导致其骨折。事后,林某否认自己撞到王老太,称自己是做好事将老人扶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通过调看事发地的录像,还原事实真相。近日,芝罘区法院判决林某赔偿王老太186249.23元。 2014年1月10日下午2时40分许,王老太步行路过南大街原烟台交通银行西侧人行道时,突然倒地。后被闻讯赶来的儿子和当时正在现场的林某一起送到了毓璜顶医院诊治。经检查,王老太左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系七级伤残。王老太多次联系林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但林某以无工作、没有收入为由拒绝支付。王老太遂将林某诉至芝罘区法院。 但在法院调查时,林某称其没有撞倒王老太,拒绝赔偿。法官调取了事发地的监控录像,王老太儿子和同事还提供了当时赶到现场时,林某承认自己没站稳导致王老太跌倒的证词,且林某在将王老太送到医院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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