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出发,不断提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努力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扎实推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认
2015-07
李女士是某公司司机,专门负责从事货物运输。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第10条为: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李女士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没有以任何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李女士又没有细看,故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1个月前,李女士在运输货物时,因突然出现山体滑坡,她紧急之下只好弃车逃走,虽然自己未受到伤害,但却因此造成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近日, 公司以合同已约定在先为由,要她全额赔偿,尽管李女士一再抗辩,但公司却固执己见。那么,李女士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李女士有权拒绝赔偿。 首先,本案损失不
2015-07
至2015年1月15日,大四学生小文利用业余时间,在某公司勤工助学已达13个月。鉴于自己即将毕业,就业形势严峻,加之认为公司是难得的好单位,小文觉得,如果毕业后能留在公司,无疑是一个极佳的选择,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请求。被公司拒绝后,小文遂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岂料,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析:勤工俭学是大学生实习的一种主要形式。《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
2015-07
按照规定,女方晚育的,丈夫享受护理假7天,但休完护理假的邱某却被单位辞退。近日,荣成法院审结该案,为邱某讨回了公道。 邱某为荣成某公司新产品启动部部长,去年3月15日,邱某的妻子尚某生育一子,邱某请求休护理假照顾妻子,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却无此项内容,邱某只得请求休7天事假。邱某休假回来后,公司却以此为由通知邱某离职。无奈离职后,邱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0.24元及带薪护理假工资4900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2015-07
近日,五莲县法院以李某有能力执行判决却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分三次向张某借款共计10万元。后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08年10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仅支付了3万余元。2014年4月,李某将其位于县城的一处房屋出售,得房款26万元,但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公诉机关,李某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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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市场上一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公司老板没有经过公司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自行雇佣人员从事某一方面工作,并自行结算劳动报酬。那么,当出现劳动纠纷时,这些“临时工”是否可以像普通员工一样享受劳动关系带来的权益保障呢?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临时工”钟某被法院判决成立劳动关系。 2013年4月15日,重庆铜梁县的钟南(化名)接受铜梁县某建材厂老板代强(化名)的雇佣,为代强驾驶货车(挂靠在铜梁县某运输公司),给该建材厂运输建筑材料。2013年5月底,因机械故障和操作不当,钟南驾驶的货车不慎发生侧翻,导致钟南受伤,货车损坏。在事故处理中,该建材厂认为钟南是代强个人招募,拒绝承认钟南是其员工。2014年2月7日,钟南向铜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4日,仲裁委员会裁定钟南与建材厂于2013年4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材厂不服,向铜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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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旺季已到,不少游客选择拼车自驾游,这样既可节约路途费用又可相互照应,被称为“首例网上组团自驾游案”中的李女士等人却遭遇了境外游时中途散团的尴尬,因散团后领队拒退旅行费,李女士等8人将领队刘先生及刘先生发布组团活动贴的绿野网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女士等8人称在绿野网看到刘先生发布的欧洲自驾20日游的活动召集帖后纷纷报名参加,并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向刘先生支付了旅游费,以便其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费。到达欧洲后不久却发现食宿标准与刘先生事前承诺大相径庭,经多次沟通无效后,刘先生强行散团。李女士等8人按原线路继续旅行并另行支付了住宿等各项费用,此外刘先生将原本自己及两名案外人使用的汽车留给了李女士等人,造成额外的汽车使用费损失等。回国后,刘先生拒绝退还散团后的旅行费用构成不当得利,而绿野网的经营单位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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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日前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受害人数近300人,其中7名被告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 法官分析指出,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利用口口相传、虚夸公司和项目实力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信任,对此公众必须提高警惕。 许以高额利息,骗取百姓投资 案件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等,于2010年初成立公司,对外宣称拥有挖砂船等经营项目,并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也就是一年利息为本金的72%。 经审计,到2011年12月,刘某甲、杜某某等先后非法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个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非法集资,集资款项基本没用于刘某甲宣称的经营项目,即采砂船采购和运营,而是用偿还前期借款本息、非法集资退赔和提取高额管理费,三人在这1.1亿元中提取管理费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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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市易门县一男子非法将16亩林地铲除,欲改种核桃,致使国家公益林大量毁坏,而因此触犯法律。易门县人民法院16日透露,该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月31日至2月4日间,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易门县马宗岭山场(亮山菁,铜厂乡纱衣村委会6组集体山地),雇请挖机剥离地表植被,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国家公益林大量毁坏。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占用的土地为1.085h㎡(16.2746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表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辩称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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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偏方”到江西购买猫头鹰治病,谁知病还未治却受到法律的制裁。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乘车前往江西省宁都县长胜镇,在圩场看到有人贩卖猫头鹰,于是他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准备带回家给犯有头痛病的老婆食用。当天下午,运载该猫头鹰的车途经长汀县古城镇319国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王某所携带的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发后,王某后悔莫及:“我不知道买猫头鹰吃是违法的。” 据办案法官介绍,《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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