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调休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有关纪念活动顺利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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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为保障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505/W020150504380283350149.pdf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3日 附件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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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阴县一骗子虚构工程,连续诈骗5个单位价值89.7万元的建筑设备。5月6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家住湘阴县文星镇的被告人李某今年47岁,原系某信用社职工。2007年6月,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9年12月被假释。假释期满后,李某仍不思悔改,打起了合同诈骗的歪主意。 自2013年元月份至2014年4月,李某虚构工程项目,分别对外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先后从汨罗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湘阴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等5家单位共计租赁架管83082米、扣件52400套、顶托100套。其中,除了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了一小部分外,其余设备均被李某销赃,所得赃款除少部分用于支付租金、押金外,大部分用于其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经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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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通过网络交易,非法买卖、组装枪支,起初只是觉得好奇、娱乐,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张长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才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长永通过朋友,并用其账号在网上购买了一支快排气枪,卖家直接将该零部件寄给其朋友。被告人张长永的朋友组装好一支后交给了张长永。被告人王才义看到后,即让被告人张长永帮忙购买一支自用。被告人张长永便使用自己的账号在手机淘宝上帮被告人王才义先后购买了两次,每次一支,均直接寄给了被告人王才义,其中一支由被告人王才义自行组装,另一支由二人共同组装。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三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长永、王才义非法购买、组装以气体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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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千万的22间门面房因为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为使对方在执行中减少受偿率,公司股东竟然指使他人打“假官司”,制造公司子虚乌有的新债务。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南京优德尔蓄电池公司股东、被告人蔡中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认定同案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叶红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中系南京优德尔蓄电池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尔公司)股东,2011年10月,优德尔公司与一个叫卫强的老板引发合作协议纠纷,后卫强向南京市原白下区法院(现更名为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同年11月1日,法院依卫强申请,查封了优德尔公司位于淮安文庙的22间门面房。蔡中为不使这片门面房在执行时全部落入卫强之手,于是谋划应对策略。 2012年4月16日,蔡中按计划,将自己持有的优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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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因自幼缺乏管束,经常流窜在街头巷尾“浪迹天涯”,因手头紧趁着天未亮将“黑手”伸向在正在装修尚未安装门锁的房屋,盗走装修工人裤袋内的3130元现金。2015年5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闲逛至防城区防城镇振兴路47号居民住宅楼前时,发现该楼正在装修,尚未安装门锁,就进到一楼一房间内,并趁暂居房内的装修工人即被害人龚某夫妇熟睡之机,将龚某挂在床边摩托车上的一条裤子及裤袋内的3130元现金盗走。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防城区防城镇某某旅社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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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人用狂犬疫苗”空瓶里注射医用生理盐水,再用机器压上瓶盖,贴上药厂标签,河南太康男子张某某父子三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人用狂犬疫苗。5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帮助其三子张某厂(另案处理)和四子张某永(已判决)在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张香庄家中生产假的“辽宁成大牌人用狂犬疫苗”。被告人张某某用针管将张某厂所购买的医用生理盐水(氯化钠)注射到“人用狂犬疫苗”的空瓶里,每次注入约0.5ml,用机器压上瓶盖,贴上“辽宁成大”的标签,装入塑料托盘,装盒封箱。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亳州一买家刘某某,协助张某厂向刘某某销售假冒的“辽宁成大牌人用狂大疫苗”共计3000盒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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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人强迫他人盗窃,结果因非法拘禁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男,22岁,无固定住所及职业,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张某认识了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某,二人商量欲行盗窃之事,但怕被抓,竟想出一个“歪招”。去年夏天的一个清晨,张某、李某叫上新结识的刘某来到天津站前广场,二人胁迫刘某窃取他人财物,刘某不从。张、李二人生气之下将刘某带至河东区海河景观河道旁的一小木屋中,对其进行殴打、侮辱,用铁丝捆绑其双手防止逃跑,又用烟头烫刘某,逼迫其就范。当日17时,张、李二人再次带刘某来到天津站欲实施盗窃时,刘某趁机逃走并报警,民警将张、李二人抓获。经鉴定,刘某双上肢、后背、双大腿内侧的多处烫伤构成轻微伤。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天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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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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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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